公司注冊好后如果稅務出現問題去補繳了全部稅款與滯納金還有問題嗎?
日期:2019-09-25 14:26:43
甲公司是公司注冊了一家商貿企業,主要從事防水材料購銷業務,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8月,接到群眾舉報,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的一批防水材料以現金方式結算,且在取得貨款后甲公司未入賬沒有確認收入,存在偷稅問題。稅務稽查機關接到舉報后,立即實施了稅務檢查。
經查明,甲公司偷稅漏稅行為屬實且該公司相關人員對違法事實供認不諱。針對上述違法事實,檢查人員取得以下主要證據證實:
1.對甲公司相關人員詢問取得的詢問(調查)筆錄;
2.甲公司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和庫存商品明細賬復印件;
3.甲公司對上述違法事實的說明;
4.甲公司出庫單及成本明細復印件;
5.甲公司納稅申報表等。
除補征稅款與滯納金,針對該單位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的行為,稅務稽查機關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對甲公司偷稅行為擬按規定處以罰款時,發生了這樣的事: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突然告知檢查人員,針對檢查人員發現的問題,該公司已經自行補繳了全部稅款與滯納金。因此,稅務機關不應再對該公司定性偷稅進行罰款?那么,甲公司提出的主張符合稅法規定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檢查期間補正申報補繳稅款是否影響偷稅行為定性有關問題的批復》(稅總函〔2013〕196號)規定:“稅務機關認定納稅人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行為是否屬于偷稅,應當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有關規定。納稅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且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構成要件的,即構成偷稅,逾期后補繳稅款不影響行為的定性。
納稅人在稽查局進行稅務檢查前主動補正申報補繳稅款,并且稅務機關沒有證據證明納稅人具有偷稅主觀故意的,不按偷稅處理。”
甲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偷稅構成要件,且主動補正申報補繳稅款發生在檢查期間。因此,其逾期后補繳稅款不影響對偷稅行為的定性。最終,稅務稽查機關對甲公司按規定依法給與了稅務行政處罰處理。
作者:jdcw